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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提出辞职,提起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盈科(北京)律师 2017-08-10

1)以“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辞职,经济补偿金从2008年以后起算。(2)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为由辞职,经济补偿金从2008年以后起算。(3)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合同无效”为由辞职,从2008年以后起算。(4)以“拖欠工资”或“拖欠加班工资”为由辞职,从2008年以前起算。(5)以“未按照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辞职,从2008年以前起算。(6)以“用人单位有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为由辞职,从2008年以前起算。注:该情形只存在于劳动者在2008年以前入职的状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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