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产假结束后单位也未曾补签劳动合同,员工在哺乳期离职,能否要求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盈科(北京)律师
2018-08-27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合同:……;(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上述劳动合同法定顺延属于强制性规定,无需双方再行签订劳动合同作书面确认,因此,上述情形下,劳动者以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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