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因给劳动者办理户口而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是否合法?
盈科(北京)律师
2018-08-27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只有两种,即因培训或者竞业限制而约定的违约金,其他任何情况都是不可以约定违约金的。另,根据相关会议纪要规定:“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由于该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相关的规定,因此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如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因此,用人单位以给劳动者办理户口为由,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的,该约定是无效的,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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