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的仲裁时效适用普通诉讼时效:一年。时效起算于劳动者离职次年的1月1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据此,用人单位当年未安排职工休假的,应当在当年支付三倍工资,当年未支付的,次年的1月1日即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