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劳动合同是具有较强人身属性的合同,其权利义务均与劳动者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劳动合同以及劳资双方在履行、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所达成的协议,一般应当由劳动者本人亲自签署。实践中,劳动者如果不是本人签字,代签人应当向用人单位出示劳动者及代签人的身份证件,以及劳动者及代签人均签字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而且应当是原件。另外,如果构成表见代理或双方已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也生效。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