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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与公司年假纠纷案

盈科律师 2014/09/29

一、基本案情

小张为B企业员工。 2010年中秋及国庆,公司正值楼宇内部翻修,故计划对全体员工统一放假16天,从922日放至107日。

  其中,925日至930日,公司要求员工用法定年休假或事假进行冲抵,具体处理方式是:有法定年休假的用法定年休假;无法定年休假的用事假。于此同时,公司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请事假,公司不支付工资。小张是一名新进大学生,无任何法定年休假,故其一算,9月份将会有6天被扣除全额工资。对此,其非常不满。

  用人单位能否在中秋、国庆放假期间统一安排年休假和事假?如:有些企业规定,中秋、国庆一共放假16天,法定10天,剩余6天,员工有年休假用年休假抵,无年休假用事假抵。这样的做法是否可以?


二、律师分析

事假为带薪休假则符合要求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在此规定中,虽然提到了“职工本人意愿”,但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仅仅是“考虑”,而非必须听取及采纳,因此,对于何时安排或安排劳动者何时享受当年年休假,用人单位拥有决定权。但对于安排劳动者统一休事假的做法,却是值得商榷。倘若事假期间,用人单位仍然支付劳动者工资,那么其放假的本质实为带薪休假,一般与法无悖;但如若事假期间,劳动者没有工资,则用人单位的此做法即容易侵害劳动者劳动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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