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1年1月小曼与A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是5年,但是,2013年10月,A公司经营不善濒临破产,后A公司被B公司吸收合并。但是在公司合并之后,B公司强行变更小曼等人的劳动合同,致使他们的岗位、薪酬变化很大且毫无选择余地。
小曼等人怀疑公司这样的做法于法无据,于是想向律师咨询一下有关公司合并后,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问题。以及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点评
公司是劳动合同上的重要内容,它是劳动权利义务的履行主体之一。公司的变化分为两类:一类是非实体变化,一类是实体变化。
非实体变化是公司信息的变化,比如公司的名字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这些不会对公司实体产生什么影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所以,针对非实体变化,无需签署变更协议,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是继续有效的。
实体变化包括公司合并、分立。公司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则指一个公司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吸收合并是指公司接纳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接纳方继续存在,加入方解散。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这说明通常情况下,原先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没有必要重新签订。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合并还是分立,如果原先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在合并分立后会被注销,员工最好还是在公司被注销前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再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本案中,小曼所在A公司与B公司的合并,A公司属于被吸收合并方,两公司合并后,一种情况是A公司未被注销,那么A公司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可以由B公司继承其权利义务并继续履行,但是必须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继承履行并不是必须履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所以员工、原劳动合同公司、新公司三方可以共同签署一份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将原公司的劳动权利义务转让给新公司。这是法律允许的。
但如果A公司与B公司并购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不能在自愿的基础上就劳动合同变更达成一致,小曼等人可以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请求公司支付补偿。这一解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即“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在解除之时,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而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标准应根据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来确定。如果协商不成,小曼等人还可以提交劳动仲裁。
另一种情况是如果两公司合并后A公司被注销,那么小曼等人最好在公司被注销前与其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之后在决定是否与B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B公司擅自变更小曼等人的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劳动法相关法律的规定,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小曼等人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并请求相应的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