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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某公司假期加班纠纷案

盈科律师 2014/09/29

一、基本案情

王某为A企业员工。今年中秋及国庆,公司计划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统一放假。但由于王某是公司研发部门技术人员,应公司要求,需在922日和23日正常上班,赶做一个项目。公司承诺节后会通过调休的形式向王某支付对价。王某对此心存疑虑,不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二、律师点评

法定假日4天,加班费应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中秋放假从922日至24日,国庆放假从101日至7日,共10天,但其中包含的法定节假日只有4天,因此,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10天中具体哪一天上班所对应的加班费支付及调休问题并不相同。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上班(2010年中秋对应922日,国庆对应101-103日),加班费标准为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非法定节假日时段上班(本次长假对应的时间段为923-924日,以及104-107日),则加班费标准为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此为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要注意的第一点。需要注意的第二点是,在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上班的前提下,支付加班费并非唯一的对价给付方式。对于非法定节假日的几日休假,由于其休假缘由来自于双休日调整,因此,用人单位还可选择调休的方式补偿劳动者在此期间付出的劳动。但,这种方式并不适用于法定节假日,对于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情形,用人单位只能依法支付加班费。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加班需由用人单位安排,在单位有加班审批制度并切实实行相关制度的情况下,劳动者非经单位安排而自行加班的,其加班性质如受到单位质疑最终恐难被认可。反之,如无相关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未安排,而用人单位仅是采用让劳动者签字确认系“自愿加班”的方式无法免除自身支付加班对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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