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某集团有限公司与员工王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并明确规定了竞业限制的范围、期限和补偿标准。王某离职后某集团公司一直未支付王某竞业限制补偿金,离职8个月后,王某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集团有限欧诺公司一次性支付其两年竞业限制期共24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
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判认定,某集团有限公司与王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该竞业限制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王某在某集团有限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8个月后才主张其权利,不符合一次性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条件,某集团有限公司仅需按照约定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劳动者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二、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后未按照约定逐月支付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未在合理时间内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其是否可以在单方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全部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事项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自用人单位违反约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并继续履行协议;劳动者未在三十日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本案,某集团有限公司与王某就竞业限制条款进行了约定,某集团有限公司在王某离职后未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已构成违约,劳动者在此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拥有选择权,其可要求终止竞业限制义务,也可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王某选择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而要求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但应在用人单位违反约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才可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