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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争议案件

盈科律师 2014/09/29

一、基本案情

陈某在一家公司上班,从事文职工作,每月工资两千。公司与陈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负责档案的保管,也没为陈某上各种法定的社会保险。关于这一点,在陈某上班的第一天,经理就已经与她说了,并说工资包括基本工资与浮动工资,其中浮动工资包括津贴、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奖金等。换句话说,公司没有参加社会保险,而是把社会保险费以现金的形式发到员工的手中去了。陈某自然知道这不对,但由于那时找工作很不容易,所以便没有说什么。现在陈某已工作一年多了,便想换个工作,找个正规的公司,同时又想能否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让公司给其补缴社会保险费用。

本案有两大关键点:一个是时效问题,即陈某申请劳动仲裁有没有超过法律救济的有效期限;另一个是双方各自的责任,即公司承担什么责任,责任有多大,是不是得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员工有没有责任,是否得自己掏腰包补上?将这两大问题弄清楚了,就基本可以知道这个案件的答案了。


二、律师点评

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必须履行之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确立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协议。众所周知,我国目前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劳动者在年老、医疗、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补助与补偿。其中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的,而至于生育保险等可视公司具体情况而自主决定。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一般而言,公司应该代为申报和办理相关的手续,为个人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承担的,必须按月足额及时缴纳,只不过用人单位承担大部分。很显然,在本案中,公司与陈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都逃脱义务,尽管可能各自的理由不一样。

 1.作为公司来讲,公司很明显存在两大违法行为,其本应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纠正与行政处罚。其一、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逃避法律约束。其二、未依法给员工上社会保险,而是代以发现金。从降低成本而言,这一招不失为好方法。用人单位每个月为交纳上述四类社会保险的费用是很大的一笔开支,公司显然不愿意缴纳,不履行法定义务。

 从另外一个角度而言,公司说的是不是假象?公司真的将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以现金形式发放了?如果说其中包含了员工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用,那么基本工资不是只有1500左右?公司如此做是不是故意虚高工资以蒙蔽求职者?

 事实上,这种类型的公司并不在少数。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面临随时可能被炒鱿鱼的危险。尽管劳动合同法将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主要由用人单位来履行,但实际上员工所处的境地仍相当弱势,取证维权极为不易。即使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所谓检查,实际上也收效甚微。对那些不申报、漏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数的企业来说,根本没多大影响。他们依然我行我素,继续这违法行为。

 2.作为员工来讲,很多人最关心的是工资的及时发放,其他的一切可暂时不予考虑。也许是现在竞争太激烈了,求职不容易,于是也就默认了公司的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做法,只好隐忍,不争取,不举报,不反抗。更何况,陈某所在的公司一开始便说了,工资两千包括了浮动工资,即社会保险费用已通过现金形式发放到员工手中了,公司似乎没有什么不合法的地方,而这的确能麻痹不少的求职者。因为在他们看来,能拿到手上是最安全的,既然如此那也就不说什么了。

 劳动者应清楚的是,即使是双方就社会保险事宜有口头协议或是书面协议,比如不缴纳或是发现金等,也根本无法律效力。因为根据劳动法等相关规定,双方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或者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确认其无效,宣布其从订立之时起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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