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毛塔弗戈娄 伊奥安尼斯(Moutafoglou Ioannis)为希腊公民,自2007年7月起在被告长春工程学院任英语教师。双方每年签订一次聘用协议。双方在2013年6月3日第七次签订《聘用协议》。原告职业签证及外国专家证于2013年6月到期后,被告一直未为其办理新的职业签证及外国专家证。被告于2013年10月解除与原告之间的聘用协议。
二、代理意见
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工作签证,被告应为原告办理外国专家证。
(一)、被告未履行其职责。在原告获得新护照后,被告未告知原告需要离境办理工作签证和外国专家证,更没有及时出具有关文件,协助原告办理工作签证和外国专家证。
(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因为被告的过错导致合同难以履行,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被告构成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被支持。
(三)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九条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需要提供中国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邀请函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驻外签证机关的要求提供”。
2.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3.《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第五条第(一)项 “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聘请外国专家,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其他单位聘请外国专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省级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
三、代理结果
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共计: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