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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功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问题的通知

盈科律师 2014/09/29

劳社工伤司函[2007]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近年来,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大力推进工伤保险工作,不断完善措施,狠抓管理服务,工伤保险工作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工伤保险对于保障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医疗救治,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一些历史的原因和客观条件的限制,一些在工伤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制度建立前的固有企业工伤人员未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工伤待遇仍由原单位支付,在企业面临困境或改制。破产时,工作人员的待遇常常得不到落实,因此形我的群体性上访比较突出。

  去年劳动保险部在内蒙古召开会议进行了专门部署,着力推动解决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问题的工作,一年来,一些地方出台了相应的措施和办法,使"老工伤"问题得到了妥善的解决:但是还有一些地区工作进展较缓.为进一步做好解决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作待遇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从维护社会稳定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识解决国有企业"者工伤"人员的问题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协调,积极稳妥推动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的工伤待遇问题的解决.今年内,各地要针对本地区"者工伤"人员问题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解决办法和工作方案,确保这项工作年内要取得积极进展。

  三、按此通知后,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立即开展一次对本地区特别是职业伤害风险较高的重点行业中"老工伤"人员的调查摸底,弄清"老工伤"人员数量,所在的主要行业、单位,有关待遇支付的渠道和存在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于820日前报劳动保障部工伤保险司。



劳功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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